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湘0225执7号
炎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炎陵县分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炎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炎陵县分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扣划了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6406.91元,其中1051071.47作为执行款已发放给炎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12910.71元系本案的执行费、12424.73系(2023)湘0225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案件受理费,均已上缴国库。被执行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2023)湘0225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炎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同意,本案于2024年1月30日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