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日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湘0211民初166号 申请人:湖南日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航空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 申请人湖南日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日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15,348.28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湖南日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日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8,315,348.2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日成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尹 利 容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