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同联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建玛特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同联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5民初1168号
原告:*家贵,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行,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雪文,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重庆同联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2119066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建玛特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74051K。
法定代表人:储建根,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同联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玛特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家贵于2018年1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家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家贵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