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5民初351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立***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男,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重庆同联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正街**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21190667。
法定代表人:王峨飚,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建玛特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江**红石路**6—1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74051K。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同联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玛特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