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4民初2275号
原告:重庆同联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菜***中花园5幢附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21190667。
法定代表人:王峨飚。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钦天(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628521969。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同联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同联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同联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首云翠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黄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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