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雷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625民初1516号
原告山东金雷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金雷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雷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雷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3(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金雷诺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贾文娟
法官助理 盖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