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民初2078号
原告:***,女,1965年8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陈翔,江苏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街道浦泗路18号1幢215室。
负责人:朱常武,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泉路10号缔景名苑21幢103室。
负责人:张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浦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曾凡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甜甜
书 记 员 王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