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双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4792号
原告:江苏双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67372523U,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秀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林,江苏公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2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四川省宜宾市。
原告江苏双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江苏双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交)。
审判员  王素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