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1民初128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申请人: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津0111民初1288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70000元。***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已撤诉结案,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07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保全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