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广合九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县天紫阳光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271号
原告: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3号1号别墅。
被告:天津广合九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大河滩村中心街西段10号。
被告:天津市静海县天***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大河滩村中心街西段10号。
被告:天津市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新开路北段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广合九禹固体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县天***环保有限公司、天津市绿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世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方崇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