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静海区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6231号
原告: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别墅。
法定代表人:崔玉侠,职位。
被告:天津市静海区第一中学,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地纬路**。
法定代表人:张福宾,职位。
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天津市静海区第一中学(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46.0元,减半收取计5,123.0元。
审判员  许振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