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静海区梁头镇谷庄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恢78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经济开发区金海道3号1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崔玉侠,总经理。
被执行人静海区梁头镇谷***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谷***。
法定代表人:陈维华,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静海区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1,截止2021年7月13日谷***委会尚欠申请人本金317897.2元在2024年1月1日前按年逐年还清
2,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申请人依据生效的判决书恢复执行并主张延迟履行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3)静民初字第4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绍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