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1民初12884号
申请人:***,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申请人: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3号1号别墅。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7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7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自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