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8民初5776号
原告:天津浩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海城公寓12号楼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善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禾盛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南区西安道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3号1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浩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禾盛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津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浩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浩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