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联动时通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351号

原告:杭州亚明威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苑大厦16楼D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联动时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55号颐高科技大厦9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杭州市金欣公寓6幢2单元503室。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亚明威计算机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联动时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0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08年11月24日对该案进行公开调解。原告杭州亚明威计算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杭州联动时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杭州亚明威计算机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30日前退还杭州联动时通科技有限公司交换机一台(型号为D-LinkDES3326)。

二、杭州联动时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30日前退还杭州亚明威计算机有限公司货款6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联动时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2008年11月30日前径直支付给杭州亚明威计算机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陈   曦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八十一二十四

                                汤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