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民初5651号
原告:***,女,汉族,1957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凤凰大境东北角2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男,汉族,1997年4月3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原告***10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