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24民初1313号
原告:庆阳市黎星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合水县吉岘镇北街05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凤凰大境东北角2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水分公司。住所地:合水县科技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水县西华南街道路延伸工程二标段项目部。
负责人:***,项目经理。
被告:***,男,汉族,年龄不详,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水县西华南街道路延伸工程二标段项目部项目负责人,住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男,汉族,年龄不详,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水县西华南街道路延伸工程二标段项目部会计,住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庆阳市黎星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水分公司、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水县西华南街道路延伸工程二标段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庆阳市黎星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庆阳市黎星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庆阳市黎星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64元,由庆阳市黎星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鹏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