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嘉煜建设有限公司

***与***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民终1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委托代理人:游雅茜,女,汉族,1987年10月29日出生,四川省邛崃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杨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霖,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游杰,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审第三人:吴艳,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四川省邛崃市。
上述两名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措旺杰,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煜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游杰、吴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藏0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提交缓交申请,我院准予其缓交诉讼费60天,但上诉人***仍未在缓交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洛  桑
审  判  员   熊 红 利
审  判  员   米玛次仁
二Ο二Ο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强巴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