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嘉煜建设有限公司

**与***煜建设有限公司、西藏吉泰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民终8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1087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吉泰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新检察院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568681451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煜建设有限公司、西藏吉泰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民法院(2019)藏0121民初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在立案期间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缓交、减少或者免交诉讼费,经本院审批其诉讼费缓交至开庭前。审理阶段向其送达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至开庭时其仍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游喜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格  珠 审  判  员   胡 晓 雯 审  判  员   ***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高 丽 贤 书  记  员   谢 生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