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0322行审267号
申请执行人: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沛县新城区汉邦路5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兵,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涛,督查科副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德营,办事员。
被执行人:徐州德泰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位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沛人社察理字(2016)第X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听证通知书,并于2017年11月9日举行了听证。
2015年12月21日,投诉人王金山等4人到申请执行人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被执行人徐州德泰莱电梯有限公司拖欠2015年2月份至7月份期间的工资,执行单位立案调查。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徐州德泰莱电梯有限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沛人社察令字【2016】第1号)责令被执行单位支付投诉人工资,被执行人逾期未按要求进行整改。被执行单位徐州德泰莱电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决定对被执行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1、按照指令书要求报送书面材料。2、支付投诉人王金山等4名职工2015年2月份至7月份之间的工资共计92230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沛人社察理字(2016)第X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沛人社察理字(2016)第X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诗玥
人民陪审员 张 真
人民陪审员 朱 莹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侯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