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德泰莱电梯有限公司

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徐州德泰莱电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0322行审245号
申请执行人: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沛县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涛,督查科副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办事员。
被申请执行人:徐州德泰莱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位勇总经理。
住所地:沛县。
申请执行人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沛人社察理字(2016)第X005号书。
申请执行人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执行人徐州德泰莱电梯有限公司拖欠***等4人2015年2月至7月份期间的工资。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5日向徐州德泰莱电梯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2016)第1号),责令徐州德泰莱电梯有限公司支付投诉人工资,被执行人在接到指令书后,逾期未按要求整改,也未向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辩,被执行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证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保证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徐州德泰莱电梯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对你单位未按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整改的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圆(15000元)发乱的行政处罚。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提供文书错误,要求撤回对徐州德泰莱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沛人社察理字(2016)第X005号书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真
人民陪审员朱莹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