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国栋水务有限公司

涿州市国栋水务有限公司与河北崇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33民初3358号
原告:涿州市国栋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成,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涿州市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李东生,男,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崇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博雄,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保定市易县。
委托代理人:冯鑫玉,男,河北鑫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志勇,男,易县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涿州市国栋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崇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涿州市国栋水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涿州市国栋水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涿州市国栋水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崇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计1216元,由原告涿州市国栋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鲲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