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国栋水务有限公司

某某达(北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涿州市国栋水务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财保78号
申请人:***达(北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南中轴路甲12号(韶膳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井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北平,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涿州市国栋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开发区工业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建成,总经理。
申请人***达(北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涿州市国栋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涿州市国栋水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达(北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达(北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涿州市国栋水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达(北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达(北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赵玉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