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保358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红星中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8659438842。
负责人:郭玉华,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京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李阁镇陈楼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秋娥,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泰光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德纪,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秋娥,女,汉族,1968年12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李运玮,男,汉族,1964年9月8日出生,住鱼台县。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京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泰光源有限公司、刘秋娥、李运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京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泰光源有限公司、刘秋娥、李运玮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自有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20)鲁0811民初2722号准予查封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京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泰光源有限公司、刘秋娥、李运玮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司立箫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