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泰光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8民终37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
负责人石晓彬,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宪秀,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恒英,女,194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战利,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莎莎,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秋苓,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娟,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利,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珊珊,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苓,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作霞,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凯,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
原审被告黄东生,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原审被告山东华泰光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7489524074。
法定代表人宋德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敏,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4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贵梅
代理审判员  史海洋
代理审判员  韩 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