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泰光源有限公司

山东华泰光源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811执3948号
申请人:山东华泰光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王秀娟
被执行人:王利
被执行人:王珊珊
被执行人:王福苓
被执行人:王作霞
被执行人:王小凯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张兴良
审判员  刘晓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孔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