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27民初566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华泰光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7489524074,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德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景承建,男,汉族,中专文化,住鱼台县。系山东华泰光源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济宁双闽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573943639Q,住所地鱼台县王庙镇驻地东侯楼村南枣曹县北。
法定代表人:叶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殷新财,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系济宁双闽新能源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中广核双闽燃气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589429677R,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殷新财,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华泰光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济宁双闽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中广核双闽燃气江苏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孔祥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