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民初1943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院生,江苏张院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影,江苏张院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海都。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健,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咏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君
书记员 魏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