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海斯特钓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002民初6935号

原告:威海海斯特钓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和平路通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69005607R。

诉讼代表人:乳山泰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威海海斯特钓具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大筌,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扬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72068312Q。

法定代表人:王虎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强,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海斯特钓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斯特公司)与被告威海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海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斯特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大筌、被告西海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斯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西海公司向其返还存放在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运海路159号厂房内的空调及变压器或按照空调及变压器拍卖成交价24889.5元予以赔偿。事实和理由为:海斯特公司因资不抵债于2016年9月30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环翠区法院同时指定乳山泰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的管理人。重整期间因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环翠区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开始通过淘宝网阿里司法拍卖平台拍卖海斯特公司名下的包括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运海路159号厂房、电子设备、办公用品等资产。西海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按照拍卖公告要求通过淘宝网,竟拍成交了运海路159号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当时厂房院内仍存放着尚未拍卖成交的海斯特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及办公用品等破产财产。2019年8月30日,海斯特公司的电子设备及办公用品第九次公开拍卖成交(其中变压器及空调变现价值为24889.5元),竞买人在交齐拍卖款,接收竞买物资时遭到西海公司的阻挠。后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西海公司辩称,其公司拍得运海路159号厂房后,与海斯特公司就原海斯特厂房内库存的物资及其所有设备达成协议,海斯特公司也将全部所涉设备和库存物资进行了自行清理和搬离。案涉的空调及变压器是厂房的附属物,所有权应归其公司所有。故海斯特公司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根据双方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依法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9月30日,我院根据威海市北方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畅发皮革加工厂、威海米布鱼竿袋加工部的申请裁定海斯特公司重整,并指定乳山泰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2018年1月30日,我院裁定终止海斯特公司重整程序,宣告海斯特公司破产。

2018年12月17日,海斯特公司管理人向我院申请对海斯特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运海路159号厂房及项下土地进行公开拍卖。我院于2018年12月27日发布了破产拍卖公告:我院于2019年1月28日10时至2019年1月29日10时(延时除外)在我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拍卖标的为运海路-159-1、-2、-3号厂房及项下土地使用权,拍卖评估价为2312.58万元,起拍价为1680万元。在该公告中所附的标的物详情中载明了提供的文件为法院裁定书及房地产评估报告。在上述评估报告中的评估明细表中将厂房、项下土地使用权及空调、变压器分别作价评估。后西海公司以1680万元的价格拍得上述厂房及项下土地使用权。2019年2月20日,我院作出(2018)鲁1002执371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海斯特公司所有的上述厂房及项下土地使用权归属西海公司所有,西海公司持本裁定书于15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019年8月中旬,海斯特公司管理人(乙方)与西海公司(甲方)就海斯特公司原厂房库存物资及所有设备清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应于2019年8月19日向甲方支付20万元保证金,如逾期未支付本协议自动废除,甲方要求乙方在一周内(2019年8月26日前清空厂房),如逾期未能清空完甲方有权对其剩余库存物资及设备自行处理,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在清理期间如需拆卸厂房中的基础设施乙方必须原样恢复,如无法恢复或恢复不完整,应按价赔偿(厂房内石膏板除外),赔偿金在乙方所支付的保证金内扣除。2、乙方应在2019年9月30日前将海斯特原厂房内库存物资及所有设备清理完,如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腾空,甲方应自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计算乙方租金,租金为100元/平方米,房屋总面积12927.85平方米,共计592531.2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甲方有权对其剩余库存物资及设备自行处理,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如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腾空厂房,甲方应于2019年9月30日退还乙方支付的保证金。2019年9月29日,双方出具了交接证明,其上载明:海斯特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9月29日将原海斯特厂房钥匙交给西海公司,全部厂房由西海公司接管。

2019年8月30日,海斯特公司管理人将包括诉争空调及变压器在内的电子及其他办公用品在阿里拍卖上进行公开拍卖,案外人竞拍成功。后因海斯特公司管理人与西海公司就诉争空调及变压器的权属存在争议,西海公司拒绝案外人搬离,故海斯特公司将拍卖款及相关费用退还给案外人,并于2019年9月13日将扣除诉争空调及变压器之外的电子及其他办公用品再次在阿里拍卖上进行公开拍卖。

庭审中,西海公司主张诉争空调及变压器目前仍由其公司使用,如果法院判决其返还,其同意按照海斯特公司主张的拍卖成交价24889.5元给予补偿。

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在我院发布的破产拍卖公告中明确载明了拍卖标的为运海路-159-1、-2、-3号厂房及项下土地使用权,在该拍卖公告中并未有就上述厂房的附属设施一并进行拍卖的意思表示。且从拍卖公告中附有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中可以看出,上述厂房及项下土地使用权与诉争空调及变压器是分别作价评估的,该评估报告系西海公司可以查看的资料,西海公司应当知晓拍卖标的中并不包含诉争空调及变压器,故本院对西海公司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西海公司应当将诉争空调及变压器返还给海斯特公司。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且海斯特公司、西海公司均同意以货币形式予以补偿,故西海公司应当向海斯特公司支付价款24889.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威海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威海海斯特钓具股份有限公司空调及变压器的价款24889.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元,由威海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