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06民初9777号
原告:普天国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徐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昱星、梁娇娇,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经典网络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余家漾小区月漾苑2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朱颖。
原告普天国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经典网络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昱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8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3760元(合同总价款的20%);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价值68800元,同时明确了结算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被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货款为68800元。后该款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销售合同》、《欠条》,本院审核认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
原告(卖方)与被告(买方)于2016年12月5日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思科品牌数据中心产品,总价款为68800元。合同还约定买方逾期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30日(含30日)内,每日须按逾期支付的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但所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逾期支付的款项金额的10%;逾期30天仍未付清货款的,买方须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同时,卖方保留解除本合同的权利。被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中载明:由于公司经营运营问题,目前无法支付2017年4月30日到期湖州师范大学交换机项目款陆万捌仟捌佰元的应付普天国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款项。该款原告至今未能获偿。
本院认为,案涉相关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销售合同》、《欠条》足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8800元。故原告诉请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违约金,然其主张金额较高,本院结合合同的约定,原告的履行情况以及被告的违约行为,调整为自2017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违约金最高不超过1376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州经典网络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普天国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8800元以及相应违约金(自2017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违约金最高不超过13760元);
二、驳回普天国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2元,由湖州经典网络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普天国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湖州经典网络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杨清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杨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