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05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普天国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徐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芳璇,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尼特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付博。
被执行人:付博,男,汉族,1976年4月29日出生,住沈阳市。
申请执行人普天国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尼特数据有限公司、付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闽0105民初4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921750元(暂计至2018年8月12日)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31618元,以上共计295336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多次通过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智斌
执行员 倪兴浩
执行员 程国良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欢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