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9922号
原告:河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鼎盛大道、青铜西路西2号楼1层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0YCRY2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政府院北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84619065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