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9922号 原告:河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鼎盛大道、青铜西路西2号楼1层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0YCRY2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政府院北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84619065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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