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2民初3613号
原告:衢州市***鑫钢管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02MA29TP9Q5Q,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花园村小上草铺自然村**。
经营者:陈惠芬,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万忠,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文慧,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丽水东盛园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98551863X,住所地浙江丽水市双黄乡(乡政府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马新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昱星,浙江元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江传云,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衢州市***鑫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丽水东盛园艺建设有限公司、***、江传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鑫钢管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4元,减半收取2402元,由原告衢州市***鑫钢管租赁服务部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章 文
人民陪审员 滕冬梅
人民陪审员 杨 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 助理 郑玉碟
书 记 员 张亚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