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1民初3960号之一
原告:枣庄如海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MA3MR2QJ6X,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明大道与祁连山路交汇处天衢物流商贸城H-14、15、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田太阳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35011143XL,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山口镇雅*****园4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丽水东盛园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98551863X,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双黄乡(乡政府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枣庄如海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田太阳岛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丽水东盛园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枣庄如海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枣庄如海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觉晓
二O二三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