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2财保39号之一
申请人:杭州东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恩波大道1003号第3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630155050。
法定代表人:王建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军,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星星,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先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金川街道龙江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0945179908。
法定代表人:贺贤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杭州东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同日,本院作出(2020)浙0822财保39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先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1000000元的财产。同年7月7日,申请人以双方均有调解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财产的诉讼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先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100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东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建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栋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