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二坝阳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东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二坝阳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东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01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353号
原告:芜湖市二坝阳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负责人**和,总经理。
被告杭州东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二坝阳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东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二坝阳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东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二坝阳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东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二坝阳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东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芜湖市二坝阳光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