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夏市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审判监督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夏市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2)甘2901民督21号
申请人:临夏市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临夏市南龙镇南龙南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马维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甘肃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临夏市北宁路8巷2号。
法定代表人:杨正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临夏市伊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被申请人为修建其所承包的“临夏州民兵训练基地二期”工程,与申请人签订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并购买拉用了申请人的商砼,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售建筑用商砼,并对供货量、价款、结算及付款方式等进行了全面约定,被申请人同时在合同“附件”上盖章确认了商砼类型和价款等关键信息。合同开始履行后,被申请人仅2021年8月就购买拉用了844㎡的商砼,远远超出合同量500㎡,故被申请人要求继续沿用原合同购买商砼,以满足其建筑工程所需,申请人遂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继续供应商砼,最终发生的买卖量以对账为准进行确认。买卖结束后经对账,根据对账单显示,以及被申请人公司“临夏州民兵训练基地二期”工程项目经理郭佳鑫签字确认的人商砼1498.5m³,价款576695元;经不断催收,被申请人分别于2021年11月4日、2022年4月28日通过其公司支付了190000元和86695
元;但对剩余300000元商砼款却一直采取认账不还账的方式拒绝偿还,其违约行为给申请人的生产带来损失;且被申请人早在2021年就已经向申请人索要了2张增值税发票,将上述576695元款项分2笔(190000元和386695元)确认为自己的财务支出项目,足以证明其承认该笔欠款。综上,申请人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并已实际履行,被申请人拖欠货款的违约行为事实清楚,双方之间债权债务明晰。现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督促程序的相关规定,提出支付令申请。请求依法命令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欠款,以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甘肃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商砼欠款300000元。
申请费1933元,由被申请人甘肃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世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马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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