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甘2926民初78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29日。
被告甘肃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某军,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21日。
原告***与被告甘肃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后即76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韩高占
人民陪审员  马有德
人民陪审员  马成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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