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祁进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甘2924民初71号
原告:祁进祥,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1日,住甘肃省临夏县,身份证号622××7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春、***,系甘肃春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5日,住甘肃省临夏市。
原告祁进祥与被告甘肃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祁进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1737元,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320元,护理费928元,误工费13125元,伤残赔偿金205544元,鉴定费150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二被告互相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原告在广河县教育局投资建设、被告甘肃海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由被告***施工的广河县城关小学建筑工地上工作。同年7月26日晚,原告被安排到建筑工地临时搭建的平台上,负责建筑工地混凝土输送泵扶正工作。22时许,原告在移动浇筑墙面的混凝土输送泵时,混凝土送泵操作员违规操作,在浇筑工人未离开的情况下,违规移动输送泵,致使输送泵内的混凝土倾泻在原告身上,将原告从平台上击落。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广河县人民医院救治,因广河县人民医院无法处理,被转送至兰州大学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原告颈椎半脱位、颈椎间盘损伤等严重后果。
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孙学强支付了原告的全部医疗费用,但给原告造成的伤残部分拒绝赔偿。在多次协商未果并在被告***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原告经委托律师申请鉴定。经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遂诉诸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共计100000元。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祁进祥负担。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马彪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