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市荣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九江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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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02民初2372号之二
原告:九江市荣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区前进东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MA35GJN02M。
法定代表人:严新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秀,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东,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九江**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区虞家河乡汪家垅小区6栋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568655106B。
法定代表人:彭闻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一鸣,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江市荣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九江市荣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江市荣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市荣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66元,减半收取6233元和保全费4920元由原告九江市荣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会钧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