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82民初1600号
原告:**,女,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共青城市。
被告:***,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告:九江**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虞家河乡汪家垅小区**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56865510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九江**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但冬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诗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