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子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丰区永利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子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103执1101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广丰区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五里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省子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街道王洋大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邵子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1103民初24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子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子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限额1350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