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滕州市荆河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1022号之一
原告:滕州市荆河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荆庄街88号。
负责人:徐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昌德,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中区青檀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马飞,经理。
被告:高升,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原告滕州市荆河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滕州市荆河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州市荆河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50元、保全费4920元,由原告滕州市荆河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吕世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