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滕州市荆河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保199号
申请保全人:滕州市荆河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滕州市荆庄街88号。
经营者:徐涛,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马飞,经理。
被保全人:高升,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滕州市荆河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保全人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升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鲁0481民初1022号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升银行存款共计8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升银行存款共计88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奉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