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403民初4466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枣庄高新鑫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荣(特别授权),枣庄高新鑫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00728629047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第三人:**,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2021年12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