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403民初4466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枣庄高新鑫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荣(特别授权),枣庄高新鑫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00728629047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第三人:**,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2021年12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