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民终44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原审被告: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马飞,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79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亚涛
审判员  尚 杰
审判员  井 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