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自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民初538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辉,枣庄高新鑫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南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286290478。
法定代表人:马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崇林,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自进,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告:张三毛,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自进、张三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法律规定的时间补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