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102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滕州市荆河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滕州市荆庄街**。
负责人:徐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昌德,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中区青檀南路**
法定代表人:马飞,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滕州市荆河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的(2021)鲁0481民初1022号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88万元。申请人滕州市荆河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作出的(2021)鲁0481民初1022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因申请人滕州市荆河顺兴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故应当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8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世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