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91财保464号
申请人:***(曾用名张予),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南路**。
法定代表人:马飞。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000元。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00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235元,由***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石胜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霄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