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业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恒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23民初1380号
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8000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小辉,江西豫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恒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5号A幢731-7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7611406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恒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恒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江西恒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案案件受理费6810元,减半收取3405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共计5775元,由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